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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三一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五萬五千二百六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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