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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四六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送達代收人 白宗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 九年度補字第二三六一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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