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鴻陞企業行即王素惠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九七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壹拾萬零陸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折合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管安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B法院
書記官 王美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