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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鴻陞企業行即王素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九七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壹拾萬零陸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折合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王美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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