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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使用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來輝         柯淵波 律師   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前往系爭水管 埋設處勘驗自來水管所在。被告應派埋設水管之相關人員到場,並準備挖掘及鋪設之 相關器具及材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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