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賴來輝
柯淵波
律師
被 告 台灣省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前往
系爭水管
埋設處
勘驗自來水管所在。被告應派埋設水管之相關人員到場,並準備挖掘及鋪設之
相關器具及材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