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
原 告 瑞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原 告 師延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宗立
律師
被 告 啟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六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劉韋德律師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永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
右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
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