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理
要旨 八十九年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
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
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號五樓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審理要旨如左:
原告方面:
訴訟標的:
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消費借貸返還
請求權
◎
本票請求權已因時效經過且被告在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八九0號清償債務案件審理中
提出時效
抗辯而消滅,原告已不得主張。
訊問:
一、
本件借貸情形經過為何?原告訴訟代理人交予原告金額為何?錢是甲○○借的還
是乙○○與甲○○共同借的?當時有無約定被告甲○○與乙○○負
連帶給付責任
?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人)丁○○:於七十九年三月八日我交給我哥哥即原告大約一百
四十一萬元,再由我哥哥被告侯在守一百三十五萬元,並提供乙○○所有之
不動產設
定抵押予訴外人楊昇曉,後來該抵押之不動產經高雄銀行
聲請拍賣,楊昇曉分配到二
十三萬二千零六十二元,尚不足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八元。
二、是否撤回對乙○○之請求?
被告方面:
一、被告對於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兩造:
一、提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八九0號清償債務案件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九
年二月十日
言詞辯論筆錄,兩造有何意見?
二、提示七十九年執字第五九九四號
拍賣抵押物卷,兩造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