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8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理要旨 八十九年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審理要旨如左: 原告方面: 訴訟標的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本票請求權已因時效經過且被告在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八九0號清償債務案件審理中  提出時效抗辯而消滅,原告已不得主張。 訊問: 一、本件借貸情形經過為何?原告訴訟代理人交予原告金額為何?錢是甲○○借的還   是乙○○與甲○○共同借的?當時有無約定被告甲○○與乙○○負連帶給付責任   ?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人)丁○○:於七十九年三月八日我交給我哥哥即原告大約一百 四十一萬元,再由我哥哥被告侯在守一百三十五萬元,並提供乙○○所有之不動產設 定抵押予訴外人楊昇曉,後來該抵押之不動產經高雄銀行聲請拍賣,楊昇曉分配到二 十三萬二千零六十二元,尚不足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八元。 二、是否撤回對乙○○之請求? 被告方面: 一、被告對於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兩造: 一、提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八九0號清償債務案件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九   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筆錄,兩造有何意見? 二、提示七十九年執字第五九九四號拍賣抵押物卷,兩造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