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原 告 戊○○
訴訟
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
被 告 丙○○
乙○○
甲○○
丁○○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王國論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