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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9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二一號   原   告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丙○○   被   告 壬○○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癸○○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住高雄市○○○路○○○號二樓E室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住高雄市○○○路○○○號二樓E室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原告請求權基礎: 一、返還房屋部分:民法第七六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二、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請求權及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   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事實爭點: 一、癸○○是否以承租人或受僱人占有系爭房屋? 二、兩造目前有無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存在? 三、被告實質上有無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若有,是依法律行為取得或其他方式取得   ? 四、民國六十一年系爭法律關係成立後,兩造是否陸陸續續仍有協議?被告可否主張   依這些法律關係合法有權占有系爭房屋? 證據爭點:   一、原告所提六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計算租金的同意書真偽? 法律爭點:   一、兩造間於六十一年間就系爭房屋成立之法律關係為何?   二、被告可否依該法律關係有權占有?   三、被告主張有權占有的權源為債權或物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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