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
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二一號
原 告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丙○○
被 告 壬○○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癸○○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住高雄市○○○路○○○號二樓E室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住高雄市○○○路○○○號二樓E室
右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原告
請求權基礎:
一、返還房屋部分:
民法第七六七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二、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民法第一七九條
不當得利請求權及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
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事實爭點:
一、癸○○是否以承租人或
受僱人占有
系爭房屋?
二、
兩造目前有無
租賃契約的
法律關係存在?
三、被告實質上有無取得系爭房屋
所有權?若有,是依
法律行為取得或其他方式取得
?
四、民國六十一年系爭
法律關係成立後,兩造是否陸陸續續仍有協議?被告可否主張
依這些法律關係合法有權占有系爭房屋?
證據爭點:
一、原告所提六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計算租金的同意書真偽?
法律爭點:
一、兩造間於六十一年間就系爭房屋成立之法律關係為何?
二、被告可否依該法律關係有權占有?
三、被告主張有權占有的權源為
債權或物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