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原 告 丙○○○
原 告 庚○○
右六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號四樓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律師 住高雄市○○區○○街二之一號
張義棟律師 住高雄市市○○路○○○號
右
當事人間請求交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