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玲瑤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
書記官 張
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