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給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零柒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仟玖佰零貳萬陸仟伍佰
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伍拾柒萬零
柒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