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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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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給付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給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零柒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仟玖佰零貳萬陸仟伍佰 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伍拾柒萬零 柒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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