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黃清強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與原告簽訂
保證契約,保證被告
丙○○○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整為限額
暨其
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它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丙○
○○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為履行時,其他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而利息及遲延利息,
按照被告丙○○○訂立各個債務憑證及其他契約所議載
之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百分之二十另加計算。
嗣被告丙○○○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借款日
期,計向原告借款一千五百萬元。
(二)
詎被告丙○○○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即陸續未如期繳納各筆借款本金、
利息,
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仍尚欠原告本金一千
五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乙○○、甲○○為連
帶
保證人,對上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
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三、證據:保證書、利率表及
本票各一紙、借據五紙、帳卡六紙、
戶籍謄本二紙、授
信約定書三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乙○○、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與原告簽訂保證契約,保證被告丙
○○○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一千五百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它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丙○○○負連帶清償之
責任。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為履行時,其他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利息及遲延
利息,按照被告丙○○○訂立各個債務憑證及其他契約所議載之利率計算;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百
分之二十另加計算。嗣被告丙○○○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借款日期,計向原告借款
一千五百萬元。詎被告丙○○○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即陸續未如期繳納
各筆借款本金、利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仍尚
欠原告本金一千五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等情,
業據原告提
出保證書、利率表及本票各一紙、借據五紙、帳卡六紙、授信約定書三紙為證。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
證據結果,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
四、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
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
觀之甚明。查被告丙○○○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即未如期繳納如附表所
示各筆借款,現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如
前述,而其餘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對上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
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一千五
百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百正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 蔡雅萍
~B
~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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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五號 │
├─┬────────┬───────┬─────────┬────────┬────────────────────┬──┤
│編│ 本金(新臺幣) │ 年 利 率 │ 原告借款日 │ 利息起算日 │ 違 約 金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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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佰伍拾萬元 │ 九‧八四% │ 89年02月18日 │ 自89年02月29日 │自89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2│ 貳佰參拾萬元 │ 九‧二一五% │ 88年08月30日 │ 自89年02月29日 │自89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3│ 肆佰伍拾萬元 │ 九‧二一五% │ 88年11月09日 │ 自89年02月29日 │自89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4│ 參佰柒拾萬元 │ 九‧二一五% │ 89年01月21日 │ 自89年02月29日 │自89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5│ 壹佰伍拾萬元 │ 九‧二一五% │ 88年10月01日 │ 自89年02月29日 │自89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6│ 壹佰伍拾萬元 │ 九‧二一五% │ 89年02月18日 │ 自89年02月29日 │自89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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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合計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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