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時五分,在本院
鳳山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王雯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