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五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正興
送達代收人 巫昭賢
被 告 甲○○
身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