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住   送達代收人 鄧來順   住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文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