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苗豐盛
送達代收人 陳雅利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川富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