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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盛   送達代收人 陳雅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川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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