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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盛              送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明屬實,有簡答表一份 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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