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光隆
人
原 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秀雄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92,984 元,故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
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