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度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光隆 人 原   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92,984 元,故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文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