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
,截至民國95年8 月16日止之欠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88
3,315 元。聲請人前因從事直銷工作,需資金週轉而向銀行
借貸,
惟因銷售狀況不佳而虧損,不得不再另外借貸,以致
於以債養債,且聲請人誤信廣告之內容,遭詐騙集團欺騙,
損失數十萬元,又遭友人倒會,致聲請人負擔債務。聲請人
雖曾與
債權人協商,惟每月利息部分即達25,000元,聲請人
實無力負擔,而聲請人目前剩餘財產為現金293,700 元,其
債務已超過總資產甚多,聲請人已無力清償債務,
爰依法請
求法院宣告破產等語。
二、
按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
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
債務人確
係毫無財產可構成
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
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
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
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而破產
乃債務人於
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
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
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
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
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
,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進行破
產程序,即與破產制度本旨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三、
經查,聲請人
迄如附表所示的日期,積欠如附表所示各銀行
債務總計金額為2,114,339 元,此業經聲請人
自承在卷及如
附表所示各銀行
陳報狀及函文附卷
可參。而聲請人所餘資產
,聲請人陳述尚有現金293,700 元等語,惟經本院命聲請人
提出
上開現金之證明資料,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相關
佐證資
料,已難信為真,況縱認聲請人有此筆現金可列入破產財團
,惟聲請人尚積欠95年度綜合所得稅5,489 元未繳,此有財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5年10月13日南區國稅高
縣四字第0950057367號函文
暨所附欠稅明細表各1 份在卷
可
憑,是聲請人所餘資產293,700 元,於扣除優先受償之稅捐
後,僅餘288,211 元(計算式:293,700-5,489=288,211)
,而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最低
報酬約為40,000元
,且破產程序需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
等通常1 年仍無法終結,則以最低之破產處理
期間1 年計,
此期間聲請人所需之生活費用為166,216 元(依行政院主計
處94年度高雄縣平均每戶家庭收支為標準,平均每人每年須
消費支出166,216 元),則聲請人上開財產於扣除破產管理
人之報酬及聲請人生活費用後,僅餘81,995元(計算式:28
8,211-40,000-166,216=81,995) ,是聲請人之資產得用以
實際清償債務之餘額與現有之債務相較,應僅得清償3.8%左
右,而依附表
所載聲請人積欠銀行之債務內容,大部分為信
用卡消費之欠款,而信用卡係銀行給予客戶在一定信用額度
內,作為消費付款之工具,持卡人在持卡消費時,本應在信
用額度內衡量自身能力而為,聲請人卻在明知無足夠清償能
力下,仍為滿足一己物質慾望,任意浮濫消費,致積欠如附
表所示之欠款而無法清償,
是以聲請人欠款之種類及信用卡
消費情形,再參以債權得受償之比例為斟酌,若准予聲請人
破產而使得以
免除其餘近94% 之債務,實
難認有符合債權債
務間相對之衡平。再者,破產制度既在於調和債務人重生機
能及債權
人權益保障,若有其他替代機制,更能為
適當之處
理時,即無藉由宣告破產之必要,而政府機關既已訂有督促
金融機關就此類債務踐行協商機制,並已另積極訂立相關債
務清償之法規以資因應,則若能藉由其他較為合理之機制為
清償事宜之處理,
而非以強制免除債務之方式為破產,應係
較符合衡平之方案。本院認在現行破產效力係強制免責之情
形下,聲請人所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縱使為真,亦未
能使本院認已符合破產機制之本旨,故在聲請人未能提出其
他較為合理且有清償實益之破產財團前,本院尚難准予破產
之宣告,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
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依 據 │是否為優先債│起 訖 日│
│ │ │ │ │權 │ │
├──┼────┼─────┼───────┼──────┼─────┤
│1 │國泰世華│信用卡款 │民事陳報狀、信│否 │至95年9 月│
│ │商業銀行│372,999 元│用卡對帳單各1 │ │5日止 │
│ │股份有限│ │份 │ │ │
│ │公司 │ │ │ │ │
├──┼────┼─────┼───────┼──────┼─────┤
│2 │中華商業│信用卡款 │民事陳報狀、應│否 │至95年9 月│
│ │銀行股份│102,232 元│收利息查詢各1 │ │21日止 │
│ │有限公司│(不含利息│份 │ │ │
│ │ │) │ │ │ │
├──┼────┼─────┼───────┼──────┼─────┤
│3 │聯邦商業│信用卡款 │民事陳報狀、卡│否 │至95年8 月│
│ │銀行股份│277,850元 │戶本金利息及相│ │25日止 │
│ │有限公司│ │關費用查詢各1 │ │ │
│ │ │ │份 │ │ │
├──┼────┼─────┼───────┼──────┼─────┤
│4 │友邦國際│信用卡款 │96年9 月25日有│否 │至95年8 月│
│ │信用卡股│327,269元 │字第0000000000│ │26日止 │
│ │份有限公│ │號函文、信用卡│ │ │
│ │司 │ │申請書各1 份 │ │ │
├──┼────┼─────┼───────┼──────┼─────┤
│5 │臺灣新光│信用卡款 │民事陳報狀、信│否 │至95年9 月│
│ │商業銀行│72,807元 │用卡申請書、單│ │20日止 │
│ │股份有限│(不含利息│月帳務資料查詢│ │ │
│ │公司 │及
違約金)│各1份 │ │ │
├──┼────┼─────┼───────┼──────┼─────┤
│6 │陽信商業│信用卡款 │民事陳報狀、借│否 │至95年3 月│
│ │銀行股份│109,241元 │據各1 份 │ │12日止 │
│ │有限公司│(不含利息│ │ │ │
│ │ │及違約金)│ │ │ │
├──┼────┼─────┼───────┼──────┼─────┤
│7 │中國信託│信用卡款及│民事陳報狀、信│否 │至95年10月│
│ │商業銀行│現金卡款 │用卡及現金卡申│ │2日止 │
│ │股份有限│138,781 元│請書各1 份 │ │ │
│ │公司 │ │ │ │ │
├──┼────┼─────┼───────┼──────┼─────┤
│8 │臺北富邦│信用貸款 │95年10月3 日(│否 │至95年10月│
│ │商業銀行│207,765元 │95)消金債南催│ │3日止 │
│ │股份有限│(不含利息│字第950064號函│ │ │
│ │公司 │及違約金)│、放款主檔明細│ │ │
│ │ │ │表、貸款契約書│ │ │
│ │ │ │各1 份 │ │ │
├──┼────┼─────┼───────┼──────┼─────┤
│9 │荷商荷蘭│信用卡款 │95年10月4 日95│否 │至95年10月│
│ │銀行股份│278,404元 │年度荷法函催第│ │4日止 │
│ │有限公司│(不含利息│103 號函、信用│ │ │
│ │ │) │卡申請書欠款明│ │ │
│ │ │ │細表各1份 │ │ │
├──┼────┼─────┼───────┼──────┼─────┤
│10 │大眾商業│30,991 元 │聲請人自承 │否 │至95年8 月│
│ │銀行股份│ │ │ │16日止 │
│ │有限公司│ │ │ │ │
├──┼────┼─────┼───────┼──────┼─────┤
│11 │台新國際│196,000元 │聲請人自承 │否 │至95年8 月│
│ │商業銀行│ │ │ │16日止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債權總金額: 2,114,339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