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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3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74號 原 告 國產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戴仲懋律師 郭念慈律師 被 告 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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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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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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