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朱禎祥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溫三郎律師 受 告知人 豐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允文 受 告知人 李楊春苓 受 告知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富林 受 告知人 朱詠慧 被   告 朱湶祥 被   告 朱炳輝 訴訟代理人 朱國賢 被   告 朱漢源 被   告 朱順源 訴訟代理人 林松娣 被   告 朱崑雲       朱崑祥       朱立峯       朱文祥       朱文欽       朱振興       朱順英       朱政達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