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 告 朱禎祥
訴訟
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溫三郎律師
受 告知人 豐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允文
受 告知人 李楊春苓
受 告知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富林
受 告知人 朱詠慧
被 告 朱湶祥
被 告 朱炳輝
訴訟代理人 朱國賢
被 告 朱漢源
被 告 朱順源
訴訟代理人 林松娣
被 告 朱崑雲
朱崑祥
朱立峯
朱文祥
朱文欽
朱振興
朱順英
朱政達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