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4611號
債 權 人 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