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司促字第 746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4611號 債 權 人 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