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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勝雄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6審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訴訟(後改分為97 年度建字第14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 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3 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建字第14號判決 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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