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慶雄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被 告 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勝雄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6審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訴訟(後改分為97
年度建字第14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
裁判
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3 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
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建字第14號判決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