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97年度訴字第197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乙○○為新台幣(下同)469,700 元(公
告土地現值7000元×67.1平方公尺=469700元)、上訴人甲○○
為938,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134 平方公尺=938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上訴人乙○○為7,605 元、上訴人甲○○
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