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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97年度訴字第197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乙○○為新台幣(下同)469,700 元(公 告土地現值7000元×67.1平方公尺=469700元)、上訴人甲○○ 為938,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134 平方公尺=93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乙○○為7,605 元、上訴人甲○○ 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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