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7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7年7 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
可
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胡美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