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鉻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辛孟芬
上 訴 人 黃家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鴻碩室內裝修工程行即郭淑姿
蔣瑞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碩室內裝修工程行即郭淑姿、蔣瑞泰間
,因97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2,675,758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臺幣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