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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 育仟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育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頤偉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27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9 月14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4,995,3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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