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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 佑昇豐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建字 第66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0月 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27,381,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9,54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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