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南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彭羿銨原名彭光輝.
上 訴 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 訴 人 環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8 日本院98年度智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7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