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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南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彭羿銨原名彭光輝. 上 訴 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 訴 人 環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8 日本院98年度智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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