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卓智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6,577 元,應繳
第一審
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
外,尚應補繳24,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