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侑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泰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S. Italia S.P.A 間因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7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
件上訴利益為歐元42,057元(依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買入牌告匯
率歐元與新臺幣折算標準為1:43.83 ,折合新臺幣為1,843,35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