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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倪麗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鴻企業有限公司、頂軍企業有限公司間民國 98年度重訴字第33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 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356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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