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
勞訴字第70號
原 告 鄭仲達
訴訟
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順億超低溫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桂
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律師
複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證據尚應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