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昭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錦財即江錦財建築師事務所、忠成工程企業
有限公司、仟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民國99年度建字第56號
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8,389,02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434,90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