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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錦財即江錦財建築師事務所、忠成工程企業 有限公司、仟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民國99年度建字第56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8,389,0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4,90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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