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59號
上 訴 人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聰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電屋電機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
字第155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8 月
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2,394,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7,1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