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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59號 上 訴 人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電屋電機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訴 字第155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8 月 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2,39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1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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