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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02號 上 訴 人 常亨實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俊瑋 被 上訴人 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鍾淑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7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6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關於本訴部分,本件上訴人係提起客觀訴之預備合併,其 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000 元; 備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63,8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先位聲明價額最高者,核定本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684,000 元,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496,380 元,是以,上訴利益金額合計3,180,38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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