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1號
上 訴 人 百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孟亭
被
上訴人 雄良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孟芳
被上訴人 唐孔杰
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7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14,11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傑
民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