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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8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31號 上 訴 人 百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亭 被上訴人  雄良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孟芳 被上訴人  唐孔杰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7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14,1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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