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燊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
臺幣(下同)5,702,54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6,293元;
反訴
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6,424,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6,985元,合計183,278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