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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燊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 臺幣(下同)5,702,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293元;反訴 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6,424,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6,985元,合計183,278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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