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Christoph.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張耀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