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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建宏律師       張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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