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廈10樓1002室
法定
代理人 Christopher Watson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6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
件上訴利益為美金400 萬元(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算標準為
1:33.082,折合新臺幣為132,328,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1,711,4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