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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廈10樓1002室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Watson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6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美金400 萬元(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算標準為 1:33.082,折合新臺幣為132,3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711,4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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