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4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黃建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9 月26日高市警三二分偵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霖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玖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月15日至108年9月12日間。
(二)地點:高雄市○○區○○里○○街○ 巷○○弄○○號。
(三)行為:不斷以鄰居有小妹妹哭鬧為由,無故撥打警察機關
報案專線,高達2,244 次,經勸阻不聽,仍持續撥打報案
專線,致礙公務進行。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警詢筆錄。
(二)110 報案紀錄單、報案紀錄統計表( 0000000 至0000000)
、訪查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
(三)現場照片。
三、
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
拘留或新
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
有明文。查被移送人雖於警詢時辯稱:「隔壁小朋友吵鬧時
間不定,妨礙安寧。」、「因為我在算股票,需要安靜,我
真的有被吵到。」等語,但經警方多次實地查證,均未發現
妨礙安寧之情事;又經訪查附近住戶後,皆反應無小妹妹遊
戲吵鬧之情形,且有兩名住戶表示該戶目前並無住戶,有警
詢筆錄、高雄市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110 報案件紀錄單
、查訪表附卷
可佐,且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亦已
自承「(問:
多次撥打110 報案警方是否有勸阻?)警方有勸阻。」、「
(問:是否知道無故報案,屢勸不聽,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的行為?)新聞都有報,我知道。」,足認被移送人確實
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 款所謂「經勸阻不聽」之
要件。而被移送人雖辯稱鄰居確實有妨礙安寧之情事,惟經
現場查證,訪查附近住戶後,均無妨礙安寧的事實。且被移
送人於107 年1 月1 日至108 年9 月12日間,共撥打2,244
次報案電話,與常情顯然不符,不足採信,是其無故撥打警
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行為,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5條第4 款之非行,應依法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違
序後
猶予否認之態度,其年齡智識狀況,所為致警察機關無
故出勤多次,浪費治安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