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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8 年度雄秩字第 2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4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黃建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9 月26日高市警三二分偵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霖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玖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月15日至108年9月12日間。 (二)地點:高雄市○○區○○里○○街○ 巷○○弄○○號。 (三)行為:不斷以鄰居有小妹妹哭鬧為由,無故撥打警察機關 報案專線,高達2,244 次,經勸阻不聽,仍持續撥打報案 專線,致礙公務進行。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警詢筆錄。 (二)110 報案紀錄單、報案紀錄統計表( 0000000 至0000000) 、訪查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 (三)現場照片。 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 有明文。查被移送人雖於警詢時辯稱:「隔壁小朋友吵鬧時 間不定,妨礙安寧。」、「因為我在算股票,需要安靜,我 真的有被吵到。」等語,但經警方多次實地查證,均未發現 妨礙安寧之情事;又經訪查附近住戶後,皆反應無小妹妹遊 戲吵鬧之情形,且有兩名住戶表示該戶目前並無住戶,有警 詢筆錄、高雄市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110 報案件紀錄單 、查訪表附卷可佐,且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亦已自承「(問: 多次撥打110 報案警方是否有勸阻?)警方有勸阻。」、「 (問:是否知道無故報案,屢勸不聽,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的行為?)新聞都有報,我知道。」,足認被移送人確實 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 款所謂「經勸阻不聽」之 要件。而被移送人雖辯稱鄰居確實有妨礙安寧之情事,惟經 現場查證,訪查附近住戶後,均無妨礙安寧的事實。且被移 送人於107 年1 月1 日至108 年9 月12日間,共撥打2,244 次報案電話,與常情顯然不符,不足採信,是其無故撥打警 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行為,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5條第4 款之非行,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序後予否認之態度,其年齡智識狀況,所為致警察機關無 故出勤多次,浪費治安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