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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2 年度雄秩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雄秩字第75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
被移送人    蕭睿澤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5月6日航警高分偵字第11200040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移送人蕭睿澤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2年4月19日18時51分許,在高雄國際機場國際線東工作門冒用案外人即其父蕭伯展之高雄國際機場通行證欲由東工作門進入,為執勤員警發現證件相片相貌不符。因認被移送人所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緩,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項明定。
三、經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冒用蕭伯展之通行證欲通行東工作門乙情,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及時序表在卷可佐,上開事實以認定。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規定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影響公共秩序之程度,及行為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手段及過程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