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安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謝麗卿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侯自安因股份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
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請求
相對人移轉股份予聲請人或指定之
第三人,又依
兩造所訂協
議書
所載,
上開股份價值以相對人持股時之現值計算為4,48
9,375 元,是
本件標的價額應以4,489,375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