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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0 年度司雄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股份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安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謝麗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自安因股份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   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請求   相對人移轉股份予聲請人或指定之第三人,又依兩造所訂協   議書所載,上開股份價值以相對人持股時之現值計算為4,48   9,375 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應以4,489,375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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