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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0 年度司雄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龍慶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吉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間給付工   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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