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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0 年度司雄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43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林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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