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43號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石林國際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