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1736號
原 告 強發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坤柏
訴訟代理人 黃淑珠
被 告 桂樺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年
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兩造訂有契約,約定由原告承作高雄市○○○路
○○○ 號23樓之5 辦公室空調送風機及冰水主機等設備清洗工
程。原告已依約完成該工程,工程款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32,235元,為經原告向被告請款多時,被告卻仍拒不給付,
為此,爰基於
承攬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
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23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
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工程款32,235元未給付,
業據提出配送安裝服務
記錄單、報價單、發票、
存證信函等
附卷為證,並稱:「(問:兩造有無書面契約?)沒有,只
有一張報價單。(問:有無被告有簽章的報價單?)沒有,
我們跟其他公司的往來也都是給一張報價單,有些公司會回
有簽章給我們有些不會回,因為從報價到施作完畢時間很短
,所以有些沒有回我們簽章的公司我們也不會很在意,只要
報價單過去對方沒有什麼意見應該就是他們同意報價單
所載
內容了。我們派人去做之前都會跟對方約時間,而且也有對
方的人員簽收,所以一直以來這種模式沒有出什麼問題。被
告公司有一位郭金龍技師跟我們總經理很熟,
本件在九十九
年七月份報價,同年八月初就去施作,施作完畢後他們說直
接開發票去請款即可。...(問:施工的地點是否為被告
公司的辦公室?)我不確定是否為被告營業的辦公室,但當
初郭金龍
是以被告名義請我們去那裡施作冷氣保養工程,而
我們之後向被告催討本件款項時,也是打電話去被告在報價
單上的電話,我們打去都會先問是否為被告公司的人,曾經
也有跟被告公司的會計聯絡過,在寄存證信函之前用電話催
討時,他們剛開始稱我們寄發票過去請款的時間已經超過當
月請款期限,後來又稱老闆出國,再後來又說資金還沒到所
以暫時無法付款給我們,被告用各種理由一直拖延,到後來
我們寄存證信函過去後,就沒有再和被告聯絡,被告也沒有
回應。」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
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2,23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應僅係促使本院為職權發動,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