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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0 年度雄建簡字第 1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創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基聰 被   告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 年8 月9 日下午2 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7 月初委託原告承作建國四路外牆 防漏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簽立工程合約書,系爭工 程業於99年8 月底完工且經業主驗收完成,被告竟遲未交付 剩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98,000 元,屢經催討仍未獲置 理,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合約 書、照片、業主出具之驗收證明等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雅琪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100元 合計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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