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創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基聰
被 告 陳文龍
上列
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 年8 月9 日下午2 時51分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
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
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7 月初委託原告承作建國四路外牆
防漏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並簽立工程合約書,
詎系爭工
程業於99年8 月底完工且經業主驗收完成,被告竟遲未交付
剩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98,000 元,屢經催討仍未獲置
理,
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存證信函、合約
書、照片、業主出具之驗收證明等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雅琪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100元
合計 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