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17號
原 告 國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
被 告 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勁宏
訴訟代理人 吳明芬
吳國祥
鄒介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
十三日
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三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二十分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