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11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林奕良
被 告 高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百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捌拾元 。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所主張
訴之聲明第
1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8,207 元及法定利息
。
嗣於本院
開庭審理時,就
上開請求金額減縮為108,180 元
,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
二、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鄭益隆對原告負有債務未清償,此有本院民國
95年度促字第89693 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下稱
系爭債
權)
可資佐證。原告向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鄭益隆對被告之薪
資債權,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68301 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繫屬在案,本院於99年6 月9 日發給被告
扣押命令
,命被告就鄭益隆對被告之任職
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薪津(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於三分之一,及年終
、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四分之三範圍內,在系爭債
權及程序費用1,000 元與上開執行事件
執行費用973 元範圍
內,自即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
予以扣押,經被告於99年6
月28日收受上開扣押命令;本院
復於99年7 月12日發給被告
移轉命令,命被告就上開扣押款應移轉於原告,亦經被告於
99 年7月29日收受上開移轉命令。被告對本院核發上開扣押
及移轉命令均未依法聲明
異議,鄭益隆對被告上開扣押範圍
內之薪資債權已移轉為伊所有,
詎被告竟拒絕給付伊上開扣
押款項,經核鄭益隆在被告處所領得之月薪資,於99年7 月
至9 月之勞保投保薪資為17,280元,於99年10月至100 年6
月則為30,300元,而上開移轉命令係於99年7 月29日送達於
被告,故鄭益隆於99年7 月起至同年9 月在被告處所得受領
薪資之1/3 共計17,280元,另鄭益隆於99年10月起至100 年
6 月在被告處所得受領薪資之1/3 共計90,900元,故鄭益隆
自99年7 月起至100 年6 月止,在被告處所得受領薪資之
1/3 合計108,180 元等語,爰依扣押及移轉命令及薪資債權
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扣押及移轉命令效力範圍內之債權
額,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8,180 元。另因鄭益隆現仍在職,
故欲就將來薪資一併請求等語,
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應依99年度司執字第68301 號
執行命令
,自100 月3 月1 日起按約將鄭益隆之薪津等勞務
報酬之
1/3 ,於債權121,594 元,及其中105,265 元自95年9 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78 %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
1,000 元與上開執行事件執行費用973 元範圍內給付原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
上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促字第89693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公司基本資料等件為證,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68301 卷全卷、
債務人鄭益
隆於99年及100 年度之勞保投保資料等件核閱
無訛。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
自認,
堪認上揭事實為真。本院
依調查證據及
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關於訴之聲明
第1 項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至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係屬將來
給付之訴,
惟
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
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規定甚明。本件鄭益隆於99年7
月至100 年6 月間係屬被告之員工,而對被告享有薪資債權
等情,固如前述,然經本院判決後,鄭益隆是否仍將任職於
被告公司,誠屬未知,是原告究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
尚非
無疑;況鄭益隆或有可能於本院判決後自行清償其對原告所
負之債務,在此情況下,尤
難認原告有預為請求被告給付將
來到期薪資債權之必要,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無從遽
准,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