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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0 年度雄簡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歧敏 訴訟代理人 吳文欽 被   告 寶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 日辯論終結,定同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再 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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