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聚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歧敏
訴訟代理人 吳文欽
被 告 寶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
日
辯論終結,定同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十分
再
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